(2015年 2月12日山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山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接受宋宝民、周建政、孙仁鹏辞去山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山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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